西南财经大学对外交流学生选拔及学分认定的暂行办法
(2007年3月一次修订版)
第一条:为使我校交流学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学生选拔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工作部和相关院(系)组织进行。各院系负责交流学生的初选和推荐;教务处、研究生部和学生工作部负责核实被推荐学生的成绩、奖惩情况,检查德育、智育评分;国际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负责组织笔试、面试,提供成绩,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流学生的最终名单的确定、合同签订、派出联系、在对方学校期间的情况查询以及学习结束后回校的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三条:学校对外交流的学生原则上应是与对方学校开设专业对口的学生。
第四条:交流学生选拔工作办法。
(一)学生申请条件
申请学生应为在校全日制普通各专业的本科二年级学生和硕士一年级学生。其所学语种符合交流学校要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应无重修课程和违纪记录,外语单科成绩优秀,具备较好的听说读写能力,并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二)选拔程序
1.每年三月教务处和研究生部按学校决定的交流专业及学生名额向相关院(系)提供选拔交流学生工作日程表,院(系)负责通知相应专业本科二年级学生和硕士一年级学生,学生自行向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部索取报名表格进行填报,相关院(系)和部门在规定时间前进行初选,并将学生报名表报送教务处和研究生部。推荐人数总和应为当年交流学生人数的五倍左右,相关院(系)按适当比例推出。
2.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各院系对报名学生进行择优推荐。
3.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对经院系初选的学生德育、智育评分进行审核,核实通过者参加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的交换学生选拔考试(笔试和面试)。
4.学生参加选拔考试成绩按得分高低排序后,本着公开、公平原则,由国际教育学院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交流学生名单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主管教学和主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核。学校批准后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并通知各相关院(系),同时书面告知教务处备案。
5.交流学生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具体时间视我校与国外大学的协议确定),并与国际教育学院签署相关合同和办理有关手续。
(三)选拔考试
1.考试定于每年三至四月举行,考试时间地点的安排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2.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考察英语(或相关语种)水平,面试考察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国际教育学院可能改变某个或全部考试形式,或选择加试科目。
第五条:交流学生的管理
(一)交流学生在被交流期间,必须遵守对方学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对方学校的校规。凡违反对方学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对方学校校规者,在回校时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交流学生的交流期一般为一年,若非学校要求及同意,交流学生不得擅自延长期限。学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学校报到注册,凡未如期报到注册者,按《西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办法处理。
(三)交流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应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尽可能选学相应的课程,并合理地安排学习进程。学校对学生在交流期间所学与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合格课程成绩给予认定,并获取学校相应学分;对学生在交流期间所学的与人才培养方案不符的其它合格课程成绩,学校认定所学学分有效并作为任意选修课成绩予以记载;对交流期间学生未修课程但人才培养方案列有的其余课程,学生应在回校后自行参加学习并补齐相应学分。交流学生在交流期满后回校,应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供对方学校加盖公章或签名的课程总表、课程内容简介和当年所学习课程的有效成绩单,以此作为学分认定的依据,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同各部门和院系进行学分认定、转移,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费用
交流学生往返旅费、学习期间膳食费、住宿费、书费、保险费等费用自理。学费按学校当年接收外国交流留学生的培养成本缴纳,即除了按规定应当缴纳的正常学费外,还需补足外国交流留学生的培养成本与学费之间的差额。
第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西南财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西南财经大学教务处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2003年3月颁布
2007年3月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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