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交流学习学生手册
一、西南财经大学派出交流学习学生培养工作流程
(一)选拔
我校每学期根据与对方学校的协议开始赴国外(境外)交流学习学生及交流学习学生的选拔工作。具体报名条件及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选拔程序:
1.选拔工作由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相关通知在学校、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主页上公开发布;
2.学生自愿报名申请;
3.各相关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后报送外事处或国际教育学院;
4.教务处协同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对相关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择优确定推荐人选,由外事处及国际教育学院协助以学校名义向交换学校推荐;
5.派出学生名单经交换学校同意,由外事处及国际教育学院通知相关学院及学生,同时知会教务处,学生凭通知到教务处办理相关离校学习手续;
⒍由学校派出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实践学分,原则上不超过8个学分。实践学分的认定由各学院提出初步认定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⒎学院负责派出的交流学习项目,须提前由学院提出具体的学分认定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原则上短期交流学习(1个月以内)不作学分认定。
(二)交流学习前
被学校确定为推荐对象的学生应按照交换学校及我校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处及相关学院的要求做好交流学习前的准备工作。
1.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向相关学院提供交流学习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清单,由学院与学生事先沟通,对照我校的专业培养方案,由学院指定学生应选学的课程及完成交换学习后需回校补修的课程,指导学生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
2.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指导协助学生办理相关出入境事宜,负责向学生介绍并帮助学生了解交换学校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使学生做好必要的准备。
3.学生在交换学习前应认真阅读本手册所附的《西南财经大学本科交流学习学生管理办法》,充分理解其中对交流期间学习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的相关规定。
4.申请学生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个人材料。
5.签署本手册所附的《西南财经大学本科交流学习学生学习承诺书》。
6.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停学离校手续,回校后办理返校手续。
(三)交流学习期间
1.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
2.应与本人所在学院及班主任、导师、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处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3.收集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交对方学校教务部门盖章后留存,作为申请课程认定的依据。
4.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两个月内不能按时回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5.若交流学习学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四)交流学习后
⒈学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报到学习。
2.收到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后,按照《西南财经大学本科交流学习学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的申请手续。
“西南财经大学本科交流学习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 填写须知:
(1)学生修学的对方学校课程系专业类课程,可申请转换为我校的相应专业课程属性和学分;学生修学的其它和专业没有关系的课程只能转换为我校的通识教育课、自由选修课或文化素质课。
(2)转换的课程名称学生可不填写,但需填写申请转换的课程属性。转换后的课程名称为“交流学习课程”,课程属性分别为“通识教育课、大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文化素质课、自由选修课”等。
(3)转换后各属性课程的成绩为申请转换课程的算术平均成绩。百分制成绩可直接转换,非百分制成绩,按照《西南财经大学本科交流学习学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转换成百分制成绩后纳入计算。经认定后的交流学习课程成绩纳入我校成绩系统并计算相应学分绩点。
(4)学生在外学习的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后直接附在我校成绩单后,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整的课程学习成绩。
⒊如果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对于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交换学习学生返校后,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①回校补修;②若时间合适,也可于考试之前向学院申请直接参加考试,经学院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考试注册。
政治理论课的认定和补修:在交流学习期间错过政治理论课的学生,返校后可申请直接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期末考试或每学期初政治理论课补考)。
⒋交流期满回校注册学籍后一个月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的交流总结。
(五)相关费用及其他事项
1.我校所派出交流学习学生应按时向我校正常交纳学费(或学费补偿金)及学校规定的其它费用。其它类型交流学习收费,以实时通知为准。
2.交流学习学生的住宿费一般交付对方学校,我校可免收学生在外交换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但学生应在离校前到我校财务处及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否则需照常缴纳住宿费。
3.在交流学习期间所需的手续费、往返旅费、生活费、住宿费、书杂费、保险及医疗费用等由学生本人自理。在交流学习期间,学生所获得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给予的经济资助由学生自主支配。
(六)本流程由教务处、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学校批准,本人将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年_______月赴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学交流学习_______个学期或_______个月。为保证交流学习任务的顺利完成,本人特向学校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次申请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本人对在外交流学习的利弊有清醒的认识。
二、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将严格遵守《西南财经大学本科交流学习学生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三、自报到之日起两周内,如确因选课、健康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完成交流学习任务,本人将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待交流学校及我校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及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返回西南财经大学继续学习。
四、未经我校外事处或国际教育学院及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擅自中断交流学习计划,本人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五、交流期满回校一个月内,本人将向我校教务处提交书面的交流总结。
六、本人自行承担相关出入境事宜办理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如被拒签等)。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 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三、西南财经大学本科交流学习学生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
为拓宽学生国际视野,加强学校的国际化人才培养进程,我校与国内外一些高校达成了交换培养本科生及本科学生外出课程进修的协议(通称交流学习学生)。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派出交流学习学生与接收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现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交流学习学生的培养形式
第一条 我校与国外(境外)多所大学签订了合作培养本科学生的协议,建立了多个合作交流项目,主要分为可在对方学校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交流项目和不可在对方学校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交流项目两种类型。
第二条 可在对方学校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交流项目,交流学习学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年。此类项目中学生在国外(境外)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和学分根据具体项目协议,经教务处审核,可以整体替代学生应该在西南财经大学同一学习期修读的课程和学分。具体操作方式本办法参照第二章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 不可在对方学校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交流项目,交流学习学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学习形式主要为自主选择专业相关课程插班听课。此类项目的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的转换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实施。
第二章 派出交流学习学生的选拔与管理
第四条 选拔交流学习学生的基本条件:
- 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 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及重修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 派出国外(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 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 对方学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选拔交流学习学生的程序:
- 除对方学校有特殊要求外,交流学习学生原则上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拔。
- 我校于每学期发布下一学期赴各高校交流学习学生的选拔通知,由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
- 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相关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后报送学校外事处或国际教育学院。
- 教务处协同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对相关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择优确定推荐人选,由学校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协助以学校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的同意批复后正式派遣。
第六条 课程修读及认定:
- 国家公派、学校派出及经外事处与教务处备案的学院交流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及学分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转换和承认。
- 由学校派出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实践学分。
- 学院负责派出的交流学习项目,须提前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短期交流学习(1个月以内)不作学分认定。
- 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应根据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向学院提供交流学习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清单,由学院对照我校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学的课程及完成交换学习后需回校补修的课程。学生在交换学习期间除修学学院指定学生应选学的课程外,还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状况,修读其它课程。
- 根据交流学习学生所修读课程的内容,由我校认定其课程属性(通识教育课程、大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自由选修课、文化素质课等)及学分。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由学院认定报教务处备案,其余课程由学院认定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 如果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对于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交流学习结束后,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①回校补修;②若时间合适,也可于考试之前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直接参加考试。
政治理论课的认定和补修:在交流学习期间错过政治理论课的学生,返校后可申请直接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期末考试或每学期初政治理论课补考)。
第七条 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 交流学习学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对方学校密封寄至我校外事处或国际教育学院,由外事处或国际教育学院分别将成绩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教务处,原件交相关学院存档。
- 交流生可以有选择性申请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转换。未申请转换的课程不纳入我校学生个人成绩单,不计算学分绩点。
- 学分认定及转换
- 成绩认定及转换
学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名称统一为“交流学习课程”,其课程属性分别归类为通识教育课程、大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自由选修课、文化素质课等,要求认定的各不同属性的课程成绩先由学生按本规定第七条要求转换百分制成绩后计算算术平均成绩 ,认定学分的多少由学院根据学生学习课程的情况决定(由于交流学校双方对学生应完成学分的要求不一致,各学院可按我校要求的总学分(172学分)与对方学校的学生毕业总学分折算后得出) 。学生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后报学院。课程属性为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由学院审核认定报教务处备案;其余课程由学院认定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实践性课程的学分认定原则上每1个月认定1个学分,认定的实践类学分总计不超过8个学分。实践学分的认定由各学院提出初步认定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认定后的各不同属性课程成绩纳入学生成绩学分绩点的计算。
成绩认定及转换大致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①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②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录,则在对照接受学校与我校成绩等级、百分制成绩以及平均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后,根据具体情况转换成我校相应的成绩等级(一般是与原成绩等级相同或者低于原成绩等级1到2个级别),最后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 成绩 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E |
| 百分制成绩 | 95 | 92 | 88 | 85 | 80 | 77 | 75 | 70 | 67 | 65 | 60 | 50 |
| 成绩 等级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E | |
| 百分制成绩 | 95 | 90 | 85 | 80 | 77 | 75 | 70 | 67 | 65 | 60 | 50 |
计算办法例:学生将需转换5个学分的专业限选课,其在对方学校修学的各门专业限选课成绩分别为95、90、87,转换后的平均成绩为(95+90+87)÷3≈91。即课程名称为“交流学习课程”,课程属性为“专业限选课”,课程成绩为91,课程学分绩点为4.1。
折算方法例:如对方学校要求学生毕业学分为130学分,交流学习学生在对方学校修学的学分折算我校学分: 172÷130≈1.3,5学分的课程可折算为5×1.3≈6学分
(注:如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5”分;若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5”分。)
| 成绩等级 | 1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 | 2.1 |
| 百分制 成绩 |
95 | 94 | 93 | 92 | 91 | 90 | 89 | 88 | 87 | 86 | 85 | 84 |
| 成绩 等级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 | 3.1 | 3.2 | 3.3 | 3.4 |
| 百分制 成绩 |
82 | 81 | 80 | 79 | 78 | 77 | 76 | 75 | 74 | 73 | 72 | 71 |
| 成绩 等级 |
3.6 | 3.7 | 3.8 | 3.9 | 4 | 4.1 | 4.2 | 4.3 | 4.4 | 4.5 | 5 | |
| 百分制 成绩 |
69 | 68 | >67 | 66 | 65 | 64 | 63 | 62 | 61 | 60 | 50 |
③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A)、良(B)、中(C)、及格(D)、不及格(E)”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0”分。
④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75、50”分。
⑤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商相关学院确定。
第八条 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化的基本程序:
(1)学生填写“西南财经大学本科交流学习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该表可从教务处网页下载),连同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须经对方学校盖章)一起提交所在学院审查。
(2)学院将审查后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一起交学校教务处审核。
(3)经审核的“西南财经大学本科交流学习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原件由相关学院存档,复印件由教务处备案。
(4)学生在外学习的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后直接附在我校成绩单后,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整的课程学习成绩。
第九条 学生管理:
(1)交流学习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
(2)交流学习学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两个月内不能按时回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3)若交流学习学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十条 外校交流学习学生至我校就读,应在我校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我校根据双方协议安排交流学习学生的住宿,并负责办理校园卡、学生证、图书证等。
第十一条 外校交流学习学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应接受我校的管理,遵守我校的校纪校规。
第十二条 交流学习学生在每学期前两周可试听预修读的课程,第三周内必须确定修读的课程,并填写我校教务处统一制作的《交流学习学生选课登记表》,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相关学院留存原件,教务处及学生本人分别留存一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各相关学院必须按时提交我校接收交流学习学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成绩等;接收交流学习学生的成绩单由我校教务处统一制作交外事处或国际教育学院,由外事处或国际教育学院按对方要求寄至对方学校。我校为表现良好的外校交流学习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习表现证书。
第十四条 外校交流学习学生应按照两校协议及我校相关规定按时向我校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相关规定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交流学习学生,我校可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校际交流学习学生,经教务处备案的学院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的学生的相关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计算办法例:学生将需转换5个学分的专业限选课,其在对方学校修学的各门专业限选课成绩分别为95、90、87,转换后的平均成绩为(95+90+87)÷3≈91。即课程名称为“交流学习课程”,课程属性为“专业限选课”,课程成绩为91,课程学分绩点为4.1。
折算方法例:如对方学校要求学生毕业学分为130学分,交流学习学生在对方学校修学的学分折算我校学分: 172÷130≈1.3,5学分的课程可折算为5×1.3≈6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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